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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管理局於2026年到期的4.25%港元債券 - 債券持有人選擇於付息日提早贖回

任何債券的持有人有權按其選擇要求機場管理局於債券持有人認沽提早贖回日期按債券本金金額贖回全部或部分(如為部分,本金金額僅可為10,000港元的完整倍數)該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債券,連同截至有關債券持有人認沽提早贖回日期(但不包括該日)的應計利息。

閣下必須於閣下希望債券被贖回的付息日相應的下列指定期間內向本行提交提早贖回要求。


適用於證券戶口

提交提早贖回要求的時間(註1)贖回債券的付息日(債券持有人認沽提早贖回日期)(註2)
不早於:不遲於下列日期的下午5:00前:
1 2024年3月6日 2024年4月2日 2024年5月5日
2 2024年6月6日 2024年7月2日 2024年8月5日
3 2024年9月6日 2024年10月1日 2024年11月5日
4 2024年12月7日 2025年1月3日 2025年2月5日
5 2025年3月6日 2025年3月31日 2025年5月5日
6 2025年6月6日 2025年7月1日 2025年8月5日
7 2025年9月6日 2025年10月3日 2025年11月5日
8 2025年12月7日 2026年1月3日 2026年2月5日
9 2026年3月6日 2026年3月30日 2026年5月5日


適用於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戶口

提交提早贖回要求的時間(註1)贖回債券的付息日(債券持有人認沽提早贖回日期)(註2)
不早於:不遲於下列日期的下午5:00前:
1 2024年3月6日 2024年4月5日 2024年5月5日
2 2024年6月6日 2024年7月6日 2024年8月5日
3 2024年9月6日 2024年10月6日 2024年11月5日
4 2024年12月7日 2025年1月6日 2025年2月5日
5 2025年3月6日 2025年4月5日 2025年5月5日
6 2025年6月6日 2025年7月6日 2025年8月5日
7 2025年9月6日 2025年10月6日 2025年11月5日
8 2025年12月7日 2026年1月6日 2026年2月5日
9 2026年3月6日 2026年4月5日 2026年5月5日

註1:倘任何截止時間為香港公眾假期或週末,則會提前至緊靠該日的前一個營業日。

註2:付息日可按發行備忘錄內「債券的條款及條件」的條件3進行調整。


主要風險聲明

債券乃投資產品,部分債券乃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投資決定是由閣下自行作出的,但除非大新銀行有限公司於銷售該產品時已向閣下解釋經考慮閣下的財務情況、投資經驗及目標後,該產品是適合閣下的,否則閣下不應投資在有關投資產品。

以下為投資於債券的主要相關風險。由於市面上提供多款債券,所以以下之風險因素為普遍之風險,並無意披露或討論有關閣下所認購指定債券之全部相關風險。閣下應閱讀銷售(及產品)文件內所列出的其他風險因素、警告聲明及銷售限制以明白閣下所購入債券之特定風險。如閣下就投資產品之性質及有關之風險有任何疑問,應在決定投資前獲取任何必要及合適的專業意見。閣下應該只在熟悉債券及其特性,並明白相關的銷售文件及其條款的情況下才考慮進行債券交易。如銷售文件僅以英文提供,而英文不是閣下的首選語言,閣下則不應進行此交易

重要提示:

此乃投資產品。投資決定是由閣下自行作出的,但閣下不應投資本產品,除非中介人於銷售本產品時己向閣下解釋經考慮閣下的財務情況、投資經驗及目標後,本產品是適合閣下的。

債券投資涉及若干重大風險及其他重要因素。在投資債券之前,閣下應考慮債券是否適合閣下的個人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和需求。閣下亦應考慮閣下的財務目標,投資時間框架以及閣下為了實現目標而願意接受的風險程度。

在投資債券之前,閣下應該在閣下認為有必要的範圍內諮詢閣下的法律、監管、稅務、財務和會計顧問,並根據閣下自己的判斷和閣下認為有必要的顧問之建議,自行進行投資,對沖和交易決策(包括有關此投資的適合性之決定)。

閣下明白及確認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作為閣下的交易對手是基於各自獨立利益與客戶交易。在這個情況下,閣下應知悉,任何與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的買賣、交易或協定可令閣下損失及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獲利。而且,無論與閣下的交易結果如何,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可能會從該交易中賺取利潤(無論是由閣下或其它人的觀點)。

閣下應該只在熟悉此產品及其特性,並明白規管債券交易之條款及細則的情況下才考慮進行債券交易。

[適用於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行的香港政府通脹掛鉤債券/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固定利率國債之債券]閣下所投資的債券未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授權。除《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其下的任何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外,這些債券並無及不會在香港發售及/或出售。

如債券是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要約認購及上市的債券(「第三十七章債券」),閣下應注意香港交易所未有審閱發行人的銷售文件內容。香港交易所只會審閱申請人是否符合上市資格,並只會查核發行人的銷售文件是否遵照規定載有指定形式的免責及責任聲明,及該文件僅限派發予專業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聲明。第三十七章債券的上市地位不應被視為對第三十七章債券的商業價值、信貸質素或發行人的銷售文件的披露質素的認可。香港交易所對上市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以及發行人的董事願就上市文件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閣下亦須要閱讀上市文件內的指定免責聲明。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並明白所涉及風險,否則不應購入第三十七章債券。

[適用於被分類為複雜產品的債券]閣下應注意閣下所投資的債券是複雜產品,它涉及高風險,閣下應就該債券審慎行事。如該債券依據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獲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閣下請注意證監會認可不表示該債券獲得官方推介亦不等如對該債券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債券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亦並不表示該債券適合任何投資者,亦非認許該債券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某一類別投資者。如發行人就該債券提供的要約文件或資料未經證監會審閱,閣下請注意相關要約文件或資料未經證監會審閱,閣下應就該要約審慎行事。就只供專業投資者買賣的債券而言,閣下請注意該債券只供專業投資者買賣。如該債券只供專業投資者買賣(如有可交換/可換股/彌補虧損特性的債券),則該債券一般並不適合零售投資者。

信貸風險 – 債券受限於發行人/擔保人(如適用)的信貸能力。對於發行人/擔保人(如適用)不履行付款的責任並沒有保證的保障。閣下需承擔發行人將無法履行其在債券下的責任的風險,且閣下從交易日期開始就要承擔此風險,即使結算尚未發生亦如此。

如果發行人/擔保人(如適用)提起或針對發行人/擔保人(如適用)提起破產法律程序或債務償還安排計劃或避免破產的類似法律程序,則債券應付的款額可能會大幅減少或者被推遲付款。在最壞的情況下,債券的價值可能降為零,閣下可能損失全部投資金額。

倘若發行人為某一主權或政府實體或半政府實體,或者任何相關參考掛鉤/資產/證券乃由某一主權或政府實體或半政府實體發行,債券本金的償還及適用的票息可能受主權風險的制約。其中包括該等主權、政府/半政府發行人的潛在違約或發生導致政府行為(如宣佈債務償還延期或取消主權發行人的償還義務)的政治或經濟事件。如果任何上述事件發生,閣下可能損失全部投資金額。

閣下亦應注意,除發行人/擔保人外,債券可能還包括其他信貸提升安排,如備用信用證或由擔保人、債務人或其他參與者提供的其他安排。為簡單起見,信貸提升安排的提供者在本風險披露中統稱為發行人/擔保人。

與具有多名並無任何重大業務的信貸支持提供者及/或有複雜結構債券相關的風險 – 閣下應注意債券具有多名並無任何重大業務的信貸支持提供者,及/或有其他複雜結構,而其目的可能是要將閣下的權利從屬於該等擔保人的權利。

信貸評級未必反映所有風險 – 債券、發行人及擔保人的信貸評級未必反映所有可能影響債券價值的潛在風險及因素。信貸評級並非購買、出售或持有債券的建議,信貸評級機構亦可能不時修改、暫停或撤回其已給予的信貸評級。暫停、調低或撤回信貸評級,都可能對債券的市場價格造成不利的影響。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及不獲評級的債券亦可能會較投資級別債券涉及較高的信貸風險並較易受經濟轉變的影響。

事件風險 – 合併或收購等企業活動可能對發行人/擔保人(如適用)履行其於債券項下的責任的能力造成不利的影響。

與無抵押品及無擔保債券相關的風險 – 債券可能沒有任何抵押品同時也沒有擔保作抵押。在此情況下,閣下將完全倚賴發行人的信貸能力。

流通性風險 – 閣下未必能夠在閣下要求時將閣下的部分或全部債券出售或者以等於或高於投資的金額出售,所以閣下應有準備一直持有閣下的債券直至到期日。閣下所購入的債券或許沒有活躍的或流通的二手市場,亦未必在任何受監管市場上買賣或在任何交易所上市。此外,債券的出售或轉讓及/或該等出售或轉讓的模式或會受發行人的限制規限。這或進一步限制債券的流通性。並不鼓勵將此投資用於投機用途

潛在回報上限、非保本及非受保障存款 – 本投資並不保本。閣下可能蒙受非常巨大並可擴大的損失。閣下的潛在回報將會受銀行或第三方就閣下投資於債券收取的費用(如適用)所影響。債券在到期日可應收的最高金額,將會是債券本金的100%或指定的金額加上任何應付的票息(如適用)。債券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債券屬投資產品,不應被視為傳統定期存款的替代品。

利率風險 – 債券的價值或可能會因市場利率上升而受到不利的影響,當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債券的期限越長,基於利率變動而產生的利率風險或利益就越大。某些債券具有可轉變及/或延遲派付利息的條款,閣下可能無法確定將收取的票息款項之金額及時間。

通脹風險 – 以債券票息作為定期收入的投資者,必須考慮通脹所帶來的影響基於投資債券的回報會因通脹而失去購買力。

匯率風險 – 如債券以非本地貨幣計值/結算時,閣下應了解匯率波動所產生的風險。若閣下將收回的本金及票息兌換為本地貨幣時適值非本地貨幣貶值,其收益將會減少。有關監管機構施行的外匯管制亦可能對匯率產生不利影響並致使收到的票息或本金減少及/或導致發行人不可能或無法按債券的原貨幣履行償債責任。

人民幣目前受中國政府外匯管制。其匯率或會因人民幣在中國以外地方供應有限及任何政府政策改變造成不利影響。尤其是當人民幣相關產品的二手市場可能未趨成熟,閣下可能找不到買家,又或賣出價可能低於閣下投資的金額,因而蒙受巨大的損失。

市場風險 – 債券的價值在整個票期內可能會基於某些因素而迅速下跌或迅速上升,有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性風險、利率調整的頻率和次數的變化、通脹前景、現行匯率、類似證券的銷售以及發行人/擔保人(如適用)的財務實力及信貸質素。購買來自新興市場國家發行人發行的債券,或購買以新興市場國家貨幣計值的債券,可能令閣下面對額外的風險。雖然該等投資可能產出高收益,但較其他投資而言,該等投資更易受主權風險、信貸風險、流通性風險、匯率風險及市場波動性的影響。

提前贖回風險及再投資風險 – 因違約事件、稅務條例的改變或對市場干擾事件或特殊事件等原因,發行人可能有權在到期日前提前贖回閣下購入的債券,或者另行調整債券的條款,而有關贖回及/或調整可能導致回報金額少於債券本金的100%。閣下應參閱銷售文件以了解更多詳情。

債券的可選擇贖回特性可能會限制其市場價值。在有關發行人可以選擇贖回債券的任何時期內,這些債券的市場價值一般不會大幅上升至高於贖回的價格之上。在任何贖回期之前,這也可能是真實的。

債券在到期日之前被贖回、清償或出售時,閣下會面對利率變動的風險。若閣下利用債券被贖回時所取得金額再投資,所獲得的回報率不保證等同於被贖回債券的回報率。

提前終止風險 – 為了獲取銷售文件中列明的債券100%本金及/或票息(如適用),閣下必須持有閣下購入的債券至到期日。若閣下選擇在到期日前出售債券,取決於當時債券的市值,閣下所獲得的金額可能少於債券本金的100%。

與後償債券相關的風險 – 後償債券持有人的權利和申索是後償的,而且申索級別的排名將低於優先債權人。雖然後償債券的票息可能會比同類型的非後償債券較高,但若發行人/擔保人(如適用)無力償債,閣下需要面對將失去全部或部分投資金額的風險。

與永續債券相關的風險 – 永續債券不設到期日,其利息派付取決於發行人在非常長遠的時間內的存續能力。永續債券只可通過出售來處置。但閣下若要出售債券,閣下可能無法以等於或高於其支付債券的價格進行交易。若果債券市場的流動性不足,則無法進行交易。因此,閣下應該注意可能需要無限期地承擔債券投資的財務風險。

與有可延遲特性的債券相關的風險 – 債券的到期日可能被發行人延遲,因此閣下可能面對何時能夠取回本金的不確定性。債券的年期將難以配合閣下對流動性的需要。

與有可交換/可換股/彌補虧損特性的債券相關的風險 – 在購買具有可交換/可換股/彌補虧損特性的債券時,閣下須同時承受股票和債券的投資風險。如該債券被轉換為股票,閣下會面對股票價格波動的風險,亦將在公司清盤中擁有最低的優先申索次序。此外,具有該些特性(包括或然可換股及/或撇減)的債券需承受被撇減或轉換為普通股(視乎適用情況)(例如通過解決方案對債券發行人進行資本重組)的風險,閣下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具有該些特性的債券是高風險產品,因這些債券可能需要承擔損失的情況很難預測,事前對損失總量的評估也是高度不確定的,該些債券因而亦被視為複雜產品,閣下應審慎行事。具有該些特性的債券僅以專業投資者為對象,一般並不適合零售投資者。在轉換債券時,閣下可能須支付費用,稅款,印花稅,發行費用,註冊費用,登記費用,轉讓費用及其他徵費。由於具有該些特性的債券被視為複雜產品,因此該些債券同時涉及上述「適用於被分類為複雜產品的債券」列出的風險。

與有可取代/變更特性的債券相關的風險 – 具有可取代或變更特性的債券可能允許發行人或監管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替換債券/發行人/擔保人或更改債券的條款。在此情況,閣下可能會在取代/變更後承受額外的風險,例如較低的回報(若票面息率被向下調整),比預期較長的投資年期(若年期被延長),額外的信貸風險(若其發行人被較低信貸評級的公司取代)等。

稅務 – 債券的本金及/或利息、收益或票息的支付,可能會被預扣或扣減任何現在或將來的稅收或以有關司法管轄區或其中有權力徵稅的任何機關的名義或按法律規定的任何性質的收費。如果任何稅收或因與稅務相關的金額從有關付款中被扣減,發行人及銀行及任何第三者並無責任就任何債券因被徵收預扣稅而支付額外款項。在進行債券交易前,閣下應按閣下需要諮詢閣下的稅務、財務和會計顧問。

利益衝突 – 銀行成員及其集團的利益可能與閣下所持有的債券有利益衝突。閣下明白及確認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作為閣下的交易對手是基於各自獨立利益與客戶交易。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並非閣下的受信人,亦不接受其對閣下有任何受信責任。閣下應知悉,任何與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的買賣、交易或協定可令閣下損失及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獲利。而且,無論與閣下的交易結果如何,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可能會從該交易中賺取利潤(無論是由閣下或其它人的觀點)。再者,閣下或許面對可能的利益衝突風險,這可能是因為發行人及/或其他相關方充當的多重身份所致。閣下應參閱銷售文件以了解更多詳情。

有關法例及規例的風險 –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律變更或其詮釋可對閣下的投資有不利的影響或導致增加閣下須向銀行支付的費用或開支。閣下必須信納債券交易根據有關的法律是准許的、是適合閣下的及閣下會在進行投資後繼續遵守有關的法律。銀行建議閣下應就稅務及規管法團法律事宜向具適當資格的顧問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備註:

  1. 有關詳情,請與本行投資服務區之職員查詢。
  2. 除非情況另有所指,否則本文件並不構成對任何人士提出進行任何債券交易的招攬、邀請或建議,亦不構成對未來任何債券價格變動的任何預測。
  3. 本內容並末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香港監管機構審核。
  4. 在與大新銀行或通過大新銀行接納任何債券服務時,客户明白及同意:
    • 客戶就有關投資或買賣交易自行做出判斷;
    • 受限於適用的法律及規例,大新銀行並無責任做出或給予意見或建議;
    • 大新銀行與其附屬及聯署公司可持與大新銀行發出之建議不一致,或引致客戶有所損失之投資倉盤;及
    • 由大新銀行代表客戶所進行之任何交易或投資而引致客戶承擔任何損失風險均由客戶自行承擔。
  5. 大新銀行並非獨立的中介人及大新銀行有就與客戶訂立債券交易而收取費用、佣金或其他金錢收益。詳情請參閱大新銀行按規定在訂立債券交易前或在訂立債券交易時須向客戶提供的金錢收益披露。
  6. 本內容的中文版僅供參考,若中、英文版有任何差異,當以英文版為準。
  7. 本服務/產品並不是以歐洲聯盟的人士為目標。

本簡短警告並不足以披露有關債券服務之所有風險及該服務之其他方面。客戶應在進行任何債券服務前向個別之金融分析專家索取獨立意見。